共同行銷辦法
三.1 問: 依本辦法規定,金控公司之子公司進行何種共同行銷,應向金管會提. 出申請? ... 三.3 問: 業者先前依共同行銷相關規定申請核准辦理之業務,於本辦法實施後. , 依據該「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規定,得申請在營業場所辦理共同行銷之金融控股公司,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本適足率,並且在最近 ...,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在其營業場所辦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之一定範圍之業務。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 ... ,第一條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並確保客戶. 權益,特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指 ... ,第1 條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並確保客戶權益,特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 條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指 ...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在營業場所辦理共同行銷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事業。但不包括再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 ...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辦理第六條所規定之共同行銷業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一次依規定申報之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者 ... ,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於辦理他業業務時,其行為直接對他業機構發生效力,相關契約責任之履行,由他業機構負責。但提供營業場所之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亦應負責。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共同行. 銷,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 子公司,在其營業場所辦理. 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 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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