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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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 ... ,建築物公共安全 · 建築師開業管理 · 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 ·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 · 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 · 土壤液化防治專區 · 更多營建資訊系統 · 投票區. 查詢專區. 營建法令查詢 · 雙語詞彙對照表 · 常用專業用語. 最新消息. NEWS. ::: 首頁 / 最新消息 / 業務新訊 ... ,(pdf檔案下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pdf(另開新視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6-11-16. 中華民國84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316號令公布全文52條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30號令修正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5年1月18 ...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 ,答:「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定義。在此意義下,區分所有權實包括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之所有權。另「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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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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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 · 建築師開業管理 · 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 ·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 · 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 · 土壤液化防治專區 · 更多營建資訊系統 · 投票區. 查詢專區. 營建法令查詢 · 雙語詞彙對照表 &mid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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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檔案下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pdf(另開新視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6-11-16. 中華民國84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316號令公布全文52條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30號令修正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5年1月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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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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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 崔媽媽基金會

答:「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定義。在此意義下,區分所有權實包括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之所有權。另「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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