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人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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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人員資料

2018年2月6日 — 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員工離職,公司也可能需要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五年。除了個資保護法和勞基法外,其他法規如稅務法規也可能規定了特定的保存期限或文件要求。 ,離職人員再任時,機關應即建立其完整之個人資料檔案,並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接收其歷史公務人員履歷表資料,必要時,得請原服務機關提供其經人事主管簽章之公務人員履歷表 ...,基於這些的規定,企業至少可以在勞工離職或退休後繼續保有前員工的資料五年以上,而不須要在勞工離職後便立即刪除。 讀者可能會問,五年還是有點短,如果公司希望將離職員工的 ... ,離職員工任意刪除公司資料,必須負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及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罪責任。 1.民法: 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 ... ,勞動基準法第7條要求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 ...,2023年5月6日 —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 ...,A(參考見解) : 員工離職後,因勞雇契約所生人事管理目的已消失,理論上應依個資法第11條規定,刪除離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但是因為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則不在此限。,離職後的個人資料得否因「勞雇關係已然消滅」要求前公司刪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得請求刪除,但因業務等必須或個人同意不在此限。 ,相關法令法規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7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2019年12月3日 — 離職後的個人資料得否因「勞雇關係已然消滅」要求前公司刪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得請求刪除,但因業務等必須或個人同意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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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人員資料 相關參考資料
員工是否可以要求刪除留存於公司人事資料?

2018年2月6日 — 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員工離職,公司也可能需要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五年。除了個資保護法和勞基法外,其他法規如稅務法規也可能規定了特定的保存期限或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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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6-全國法規資料庫

離職人員再任時,機關應即建立其完整之個人資料檔案,並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接收其歷史公務人員履歷表資料,必要時,得請原服務機關提供其經人事主管簽章之公務人員履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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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料保護專區– 營業秘密保護與個人資料保護顧問服務

基於這些的規定,企業至少可以在勞工離職或退休後繼續保有前員工的資料五年以上,而不須要在勞工離職後便立即刪除。 讀者可能會問,五年還是有點短,如果公司希望將離職員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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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刪資料犯法嗎?-員工離職,可以帶走經手的資料嗎?

離職員工任意刪除公司資料,必須負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及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罪責任。 1.民法: 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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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Q8. 公司對於離職員工的資料該如何處理才符合 ...

勞動基準法第7條要求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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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需要保存勞工哪些紀錄?

2023年5月6日 —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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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雇主依個資法第11條刪除其任職相關個人資料

A(參考見解) : 員工離職後,因勞雇契約所生人事管理目的已消失,理論上應依個資法第11條規定,刪除離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但是因為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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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系列-員工離職時要求雇主刪除其個人資料可以嗎?

離職後的個人資料得否因「勞雇關係已然消滅」要求前公司刪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得請求刪除,但因業務等必須或個人同意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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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的個人資料可以保存多久? - Nii產業發展協進會

相關法令法規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7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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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時要求雇主刪除其個人資料可以嗎?|法務長專欄

2019年12月3日 — 離職後的個人資料得否因「勞雇關係已然消滅」要求前公司刪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得請求刪除,但因業務等必須或個人同意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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