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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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6條之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30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第 5-1、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30、46 條條文; ... ,第四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 ... , 第6條之1(函件之收寄或遞送,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名址)【相關罰則】§40.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第5-1 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 ...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第6-1 條.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 ... ,第1 條. 為健全郵政發展,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增進公共利益,特 ...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第6-1 條.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 ... ,法規類別:, 行政> 交通部> 郵政目. 第6-1 條.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 ,法規類別:, 行政> 交通部> 郵政目. 第6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1. 郵政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三十. 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四. 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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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6條之1 相關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郵政法規- 郵政四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30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第 5-1、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30、46 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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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增訂「郵政法」第5條之1、第6條之1;刪除第 ... - 台灣法律網

第四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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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之1(函件之收寄或遞送,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名址)【相關罰則】§40.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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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第5-1 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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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第6-1 條.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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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條. 為健全郵政發展,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增進公共利益,特 ...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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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40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第6-1 條.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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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交通部> 郵政目. 第6-1 條.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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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交通部> 郵政目. 第6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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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一條文

1. 郵政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三十. 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四. 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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