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電腦程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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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電腦程式著作

經過一段時間發展,大家認為電腦程式既是創作者以程式碼撰寫,類似以文字或數碼呈現文學內容,所以得將電腦程式以文學創作保護,保護創作者權利,使該程式碼不會被重製。電腦程式以著作權法保護後,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創作完成就受保護,不待申請或登記,且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將電腦程式以著作權 ... ,程式設計師受雇於電腦公司為其發展程式,如果未有特別約定,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不過,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要將自己撰寫程式的心得撰寫出 ... ,電腦程式與著作權保護. • 電腦程式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 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 電腦程式常見的著作權保護議題. – 原始碼與目的碼都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目的. 碼本身雖無法為人類所直接了解,但仍得藉由. 機械或其他設備之輔助被感覺、重製或傳達,. 二者具有 ... ,電腦程式與著作權保護. • 電腦程式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 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 其範圍應係指一般程式指令而言,例如不論該. 電腦程式是以哪一種電腦程式語言寫成,或不. 論其是以原始碼或目的碼的方式呈現,也不論. 其儲存於何種媒介物上,只要該電腦程式是. ,內文:,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權,將電腦軟體複製於軟碟兩份以上,已涉及重製的行為,如果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如果事先徵得該電腦程式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的人的同意或授權,當然也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如果事先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擅自重製軟碟二份以上, ... ,我國著作權法中並沒有對「電腦程式著作」下定義,而是在第5條第1項中舉出的10種著作類別中,將電腦程式著作列為其一,然後在同條第2項中,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著作的例示內容。主管機關就依此授權,在民國81年公布了一個叫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的行政命令,依照該例示規定的定義,電腦程式著作是指「包括 ... ,在電視新聞或報紙上經常聽到或看到「侵害電腦軟體著作權」之用詞,但在我國著作權法中祇有「電腦程式著作」或「程式」之用語,並無「電腦軟體」用詞,「電腦軟體」與「電腦程式著作」究竟有何不同?電腦程式著作之範圍為何?電腦程式創作完成,是否須辦理註冊登記?電腦程式創作完成,於著作權法上享有哪些權利? 說明: 我國著作權 ... , 創作內容必須已形諸於外部,具備一定外部表現形式,方合保護要件。又電腦程式著作係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硬體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該著作之最終目標或功能乃著作之思想,非屬著作權保護之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726號上訴人天逸 ...,電腦程式與著作權保護. • 電腦程式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 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 其範圍應係指一般程式指令而言,例如不論該. 電腦程式是以哪一種電腦程式語言寫成,或不. 論其是以原始碼或目的碼的方式呈現,也不論. 其儲存於何種媒介物上,只要該電腦程式是. ,在美國的壓力及為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範的情況下,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著作權法第34條修正案,將原來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僅能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的限制,回歸為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電腦程式終於脫離與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等並列的狀況,而被視為與著作人息息相關,得到更多的保障。 行政院會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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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電腦程式著作 相關參考資料
電腦程式之保護- 著作權筆記

經過一段時間發展,大家認為電腦程式既是創作者以程式碼撰寫,類似以文字或數碼呈現文學內容,所以得將電腦程式以文學創作保護,保護創作者權利,使該程式碼不會被重製。電腦程式以著作權法保護後,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創作完成就受保護,不待申請或登記,且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將電腦程式以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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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設計之著作權保護? - 著作權筆記

程式設計師受雇於電腦公司為其發展程式,如果未有特別約定,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不過,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要將自己撰寫程式的心得撰寫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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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電腦程式著作

電腦程式與著作權保護. • 電腦程式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 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 電腦程式常見的著作權保護議題. – 原始碼與目的碼都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目的. 碼本身雖無法為人類所直接了解,但仍得藉由. 機械或其他設備之輔助被感覺、重製或傳達,. 二者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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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電腦程式著作及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電腦程式與著作權保護. • 電腦程式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 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 其範圍應係指一般程式指令而言,例如不論該. 電腦程式是以哪一種電腦程式語言寫成,或不. 論其是以原始碼或目的碼的方式呈現,也不論. 其儲存於何種媒介物上,只要該電腦程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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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Q&A-八、電腦軟體複製於軟碟二份以上,不同 ...

內文:,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權,將電腦軟體複製於軟碟兩份以上,已涉及重製的行為,如果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如果事先徵得該電腦程式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的人的同意或授權,當然也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如果事先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擅自重製軟碟二份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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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案例彙編--電腦程式著作篇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我國著作權法中並沒有對「電腦程式著作」下定義,而是在第5條第1項中舉出的10種著作類別中,將電腦程式著作列為其一,然後在同條第2項中,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著作的例示內容。主管機關就依此授權,在民國81年公布了一個叫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的行政命令,依照該例示規定的定義,電腦程式著作是指「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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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所稱「電腦程式著作」之意義為何?何時起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

在電視新聞或報紙上經常聽到或看到「侵害電腦軟體著作權」之用詞,但在我國著作權法中祇有「電腦程式著作」或「程式」之用語,並無「電腦軟體」用詞,「電腦軟體」與「電腦程式著作」究竟有何不同?電腦程式著作之範圍為何?電腦程式創作完成,是否須辦理註冊登記?電腦程式創作完成,於著作權法上享有哪些權利? 說明: 我國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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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電腦程式著作係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硬體產生 ...

創作內容必須已形諸於外部,具備一定外部表現形式,方合保護要件。又電腦程式著作係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硬體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該著作之最終目標或功能乃著作之思想,非屬著作權保護之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726號上訴人天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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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電腦程式著作及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 保護智慧財產權服務團

電腦程式與著作權保護. • 電腦程式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 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 其範圍應係指一般程式指令而言,例如不論該. 電腦程式是以哪一種電腦程式語言寫成,或不. 論其是以原始碼或目的碼的方式呈現,也不論. 其儲存於何種媒介物上,只要該電腦程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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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電腦程式著作權可達死亡後50年| iThome

在美國的壓力及為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範的情況下,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著作權法第34條修正案,將原來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僅能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的限制,回歸為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電腦程式終於脫離與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等並列的狀況,而被視為與著作人息息相關,得到更多的保障。 行政院會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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