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1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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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14 2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 ...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039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5條、第8條、第12條、第17條、第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0條、第32條、第33條;增訂第14條之1、第14條之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衛生 / 醫政 ... ,跳到 第二章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醫院緊急醫療業務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第十條. 直轄市及縣(市)消防機構內應設置救護指揮中心,並配置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勤。 第十一條. 救護指揮中心任務如左:: 一、建立 ... ,第1 條. 為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提昇緊急醫療救護品質,以確保緊急傷病患之. 生命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2 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 .... 第14-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 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 ... , 手忙腳亂的施以急救,難免會出現一些小誤失,也沒有人能保證施救一定能救活,不能苛責熱心救援者。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應該也是這個意思。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4-2 條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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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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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039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5條、第8條、第12條、第17條、第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0條、第32條、第33條;增訂第14條之1、第14條之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衛生 / 醫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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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民國89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跳到 第二章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醫院緊急醫療業務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第十條. 直轄市及縣(市)消防機構內應設置救護指揮中心,並配置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勤。 第十一條. 救護指揮中心任務如左:: 一、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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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 條. 為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提昇緊急醫療救護品質,以確保緊急傷病患之. 生命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2 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 .... 第14-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 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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