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瑕疵擔保擔保說履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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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擔保擔保說履行說

一、擔保說及履行說對競合關係之見解. 關於「擔保說」及「履行說」見解之差異,本書在前已反覆敘及,茲. 再簡單說明如下:. 擔保說:「特定物買賣」之出賣人無給付無瑕疵之物的給付義務,其. 所負擔的給付義務,為將買賣契約成立時,該特定物之「現狀」交付. 予買受人並移轉其所有權即可,至於該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者,僅係. 出賣人所 ... ,這樣的說法,在在採取履行說的學者眼中看來,自然沒有問題。但. 是,對於採取擔保說的學者而言,出賣人並無給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 從而只要出賣人能夠交付A茶壺,即無不完全給付之適用。但是,採取. 擔保說的王澤鑑教授卻也認為,如果瑕疵存在於契約成立以前,但出賣. 人因故意或過失而不告知有瑕疵時,亦得主張不完全給付之 ... , 至於瑕疵於契約成立時即「已存在」者,原則上出賣人並無給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除在出賣人有「特別擔保」標的物品質之情況下,始應負不完全給付責任。 #擔保說認出賣人應依訂約時標的物之現狀為交付。 #訂約時已有物之瑕疵存在原則不生債務不履行。 #須視出賣人有無特別擔保標的物品質而定。 (2) 履行說: 物 ...,自始瑕疵』是否成立,實取決於就『物之瑕疵擔保』之性質定位為何?倘. 採『擔保說』(如王澤鑑教授、黃茂榮教授),由於出賣人之給付義務,係給付. 符合買賣契約成立時標的物之『現狀』之標的物,是以,自始瑕疵時,出賣人給. 付者雖有瑕疵,但仍符合契約成立時標的物之『現狀』,自不生不完全給付之問. 題。反之,若採『履行說』(如詹森林 ... , 最高法院77年第7次民事庭會議:「對於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間應如何適用,以買賣契約為例加以闡釋,此項問題在高等法院95年度座談會中討論在承攬 ..... 德國法為避免德民463條(我國民法第360條)之規定成為具文,故通說認為(無論是採履行說或擔保說之學者)有關瑕疵給付乃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而有 ..., 何納入債務不履行之責任體系,發生長期激烈之爭論,有履行說及擔保責任. 說二種對立的見解3,簡述如下: (一) 履行說(Erfüllungstheorie). 採履行說者,認為出賣人對買受人負有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出賣人. 就物之瑕疵,應與對權利瑕疵一樣,負有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民法對出. 賣人之物的瑕疵責任設特別規定,並 ...,前述德國民法2002年修正,除「瑕疵修補請求權」之增設外,並非. 背離羅馬法,反而與羅馬法傳統相近,我國學說判例對物之瑕疵擔. 保法定責任及債務不履行責任「二分論」的看法,若未提出更具說. 服力的證據,將背離羅馬法傳統及國際趨勢。 擔保說及履行說之爭論,最主要差異在於「特定物出賣人是否有給付. 無瑕疵之物之義務」。 ,若採此說規定,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即出賣人違反其從給付義務,因此同時應負構成物之瑕疵責任與不完全給付責任,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不完全給付之特別規定。此擔保說認為,出賣人並不負有給付無瑕疵特定物之義務。出賣人給付之義務,應是交付依其當時現狀存在之特定物,故縱使交付之物具有瑕疵,出賣人仍以履行其契約上之 ... , 在買賣契約中,當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債權人除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主張權利外,民法尚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惟二種制度應如何競合適用? (一) 僅特定物買賣有物之瑕疵擔保規定之適用(所以才有不完全給付和物之瑕疵擔保規定競合之可能): 按物之瑕疵擔保之性質向有兩種見解,分別為擔保說和履行說, ...,惟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尚有民法第365條除斥期間之限制,亦即買受人如遲誤民法第356條「檢查通知義務」或「通知後逾6月」未行使權利者,其權利即歸於消滅。從而,買受人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著有實益。 (2) 標的物之瑕疵發生於買賣契約成立前者,出賣人已為之給付,與債之本旨是否相符,依「履行說」或「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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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擔保擔保說履行說 相關參考資料
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

一、擔保說及履行說對競合關係之見解. 關於「擔保說」及「履行說」見解之差異,本書在前已反覆敘及,茲. 再簡單說明如下:. 擔保說:「特定物買賣」之出賣人無給付無瑕疵之物的給付義務,其. 所負擔的給付義務,為將買賣契約成立時,該特定物之「現狀」交付. 予買受人並移轉其所有權即可,至於該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者,僅係. 出賣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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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

這樣的說法,在在採取履行說的學者眼中看來,自然沒有問題。但. 是,對於採取擔保說的學者而言,出賣人並無給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 從而只要出賣人能夠交付A茶壺,即無不完全給付之適用。但是,採取. 擔保說的王澤鑑教授卻也認為,如果瑕疵存在於契約成立以前,但出賣. 人因故意或過失而不告知有瑕疵時,亦得主張不完全給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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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關係之「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責任」之曖昧關係| Legal Works ...

至於瑕疵於契約成立時即「已存在」者,原則上出賣人並無給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除在出賣人有「特別擔保」標的物品質之情況下,始應負不完全給付責任。 #擔保說認出賣人應依訂約時標的物之現狀為交付。 #訂約時已有物之瑕疵存在原則不生債務不履行。 #須視出賣人有無特別擔保標的物品質而定。 (2) 履行說: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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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瑕疵』是否成立,實取決於就『物之瑕疵擔保』之性質定位為何?倘. 採『擔保說』(如王澤鑑教授、黃茂榮教授),由於出賣人之給付義務,係給付. 符合買賣契約成立時標的物之『現狀』之標的物,是以,自始瑕疵時,出賣人給. 付者雖有瑕疵,但仍符合契約成立時標的物之『現狀』,自不生不完全給付之問. 題。反之,若採『履行說』(如詹森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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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時事解析-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兼評最高法院九十 ...

最高法院77年第7次民事庭會議:「對於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間應如何適用,以買賣契約為例加以闡釋,此項問題在高等法院95年度座談會中討論在承攬 ..... 德國法為避免德民463條(我國民法第360條)之規定成為具文,故通說認為(無論是採履行說或擔保說之學者)有關瑕疵給付乃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而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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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適用關係--兼論77 年4 月19 日民事庭決議

何納入債務不履行之責任體系,發生長期激烈之爭論,有履行說及擔保責任. 說二種對立的見解3,簡述如下: (一) 履行說(Erfüllungstheorie). 採履行說者,認為出賣人對買受人負有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出賣人. 就物之瑕疵,應與對權利瑕疵一樣,負有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民法對出. 賣人之物的瑕疵責任設特別規定,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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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第一章買賣契約11-57 「瑕疵補正請求權」原則上為買受人依債務 ...

前述德國民法2002年修正,除「瑕疵修補請求權」之增設外,並非. 背離羅馬法,反而與羅馬法傳統相近,我國學說判例對物之瑕疵擔. 保法定責任及債務不履行責任「二分論」的看法,若未提出更具說. 服力的證據,將背離羅馬法傳統及國際趨勢。 擔保說及履行說之爭論,最主要差異在於「特定物出賣人是否有給付. 無瑕疵之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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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第一題) @ 關於愛,我是一個小學生 ...

若採此說規定,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即出賣人違反其從給付義務,因此同時應負構成物之瑕疵責任與不完全給付責任,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不完全給付之特別規定。此擔保說認為,出賣人並不負有給付無瑕疵特定物之義務。出賣人給付之義務,應是交付依其當時現狀存在之特定物,故縱使交付之物具有瑕疵,出賣人仍以履行其契約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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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給付之適用兼論不完全給付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 詮泰法律事務所

在買賣契約中,當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債權人除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主張權利外,民法尚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惟二種制度應如何競合適用? (一) 僅特定物買賣有物之瑕疵擔保規定之適用(所以才有不完全給付和物之瑕疵擔保規定競合之可能): 按物之瑕疵擔保之性質向有兩種見解,分別為擔保說和履行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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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Works - 【法學專欄】 買賣關係之「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責任 ...

惟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尚有民法第365條除斥期間之限制,亦即買受人如遲誤民法第356條「檢查通知義務」或「通知後逾6月」未行使權利者,其權利即歸於消滅。從而,買受人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著有實益。 (2) 標的物之瑕疵發生於買賣契約成立前者,出賣人已為之給付,與債之本旨是否相符,依「履行說」或「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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