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發電子郵件法律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述草案也規定,若有惡性重大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行為,特別是發信人有隱匿身分的情況,導致他人受到損害,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而收信人 ...,依據「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第8 條第2 項規定:「 以提供發信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為目的,未經收信人同意蒐集電子郵件位址或出售者,應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濫發電子郵件侵害收信人權益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總額以每人每封郵件新台幣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為準。但能證明其受害額高於此一金額不在此限。總額最高以2千萬元為限, ... ,... 濫發垃圾郵件雖無刑事責任,但須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尚於立法院中等待立法通過,目前尚無專法規範垃圾郵件,但不代表濫發郵件就不受法律的規範。 ,發信人有違反第四條或第五條之規定者,即構成濫發商業電子郵件,依同草案第七條之規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收信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2013年4月16日 — 而針對垃圾郵件制訂專法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仍在立法院審議尚未通過,目前僅能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向濫發垃圾郵件的侵權人請求 ...,依據「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第8 條第2 項規定:「 以提供發信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為目的,未經收信人同意蒐集電子郵件位址或出售者,應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以提供發信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為目的,交付、傳送、散布或依其他有償或無償方 式供應具備下列任一功能之電腦程式者,應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實施字典式濫發 ...,2024年7月1日 — 法務處專門委員黃文哲表示,草案採取「默示拒絕」機制,收信人必須「明示」同意繼續收信,否則就是拒絕收信,發信人不得再寄商業電子郵件。 民眾若覺得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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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草案也規定,若有惡性重大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行為,特別是發信人有隱匿身分的情況,導致他人受到損害,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而收信人 ... https://law.sme.gov.tw 垃圾郵件不要跟著黃律師學法趣,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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