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20條
【裁判摘要】 1.共有物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管理方法所成立之協議,契約如成立於民法第820條第1項修正施行前者,依98年1月23日修正前之規定,應由共有人 ... ,參照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 條規定,就修正後民法第820 條,因無溯及適用特別規定,故98.07.23 日以後發生事件方有該條適用,而就98. 07.23 前已發生事件仍 ...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共有土地之出租或出借,亦共有物之管理行為,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共有人全體共同為之,則共有人如欲變更上開管理行為,亦 ...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9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三)【會議日期】民國79年05月29日【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民法第820條(74.06.03)土地法第34 ... ,第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法規名稱:, 民法EN. 第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 ... ,第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第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第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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