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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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34條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競合問題(最高法院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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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34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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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 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民國108 年04 月24 日) 英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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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108 年06 月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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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民法第434 條排除同法第432 條適用,固 ...

民法第434 條排除同法第432 條適用,固在保護承租人利益,減輕賠償責任,倘當事人約定承租人就輕過失失火仍應負責,以加重其注意義務,自難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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