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條
我國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 ... ,第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在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必由為此記載之債務人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此就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各規定觀之甚明(依同法第一百四十 ...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民國99 年02 月03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 ...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民國99 年05 月26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 ...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 答:依本條文,而依法律之規定, 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民法第 ..., 民法第三條(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31年上字第692號, 民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以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為限,本件兩造所訂和解契約,本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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