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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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保法

103.1.14 通保法修法重點. 一、新增得實施通訊監察之犯罪(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六至第十七款):. 增訂違反營業秘密法、森林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之罪,得聲請通訊. 監察。 二、關於一人一案部分(第五條第五項):明訂以人為單位,一人一. 監聽票,同一偵查案號下,若數人犯罪即應聲請數張監聽票,一. 人犯數罪者,則仍為一張監聽票。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103.01.14. 三讀通過條文. 現行條文. 本條修正:增列隱私權.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 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 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 制定本法。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 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 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 法。 本條新增(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5~7、12、13、15、16、18、27、32 條條文;增訂第3-1、11-1、16-1、18-1、32-1條條文;並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第 1 條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3-1條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 ... ,文/法操司想傳媒.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2014年修訂後,大幅限制了檢察官調閱通信記錄和使用者資料的權限,不但只限於偵辦最輕本刑三年有期徒刑之罪,還要向法院聲請並說明必要關連性,都通過後才可以調取通信者資料。但是修法後,人民的通訊自由和隱私,就真的比較有保障嗎? 關於檢察官調取資料的限制,通保法 ...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 , 第3條(通訊之定義).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立法院新修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付之實施不久,即產生了極大的爭議。爭議起因是台南市一位老人走失,家屬請求警方協尋,警方卻認定,依據新修正通保法,調取通聯記錄必須取得法官同意,但法官遲遲未回覆,幾乎遲誤了救援時間,遂招致新法限制過嚴的批評。修法過程中用功甚勤的立法委員尤美女頗不以為然, ...,通保法新增第11 條之1,共有7 項,其中第1、2 項主要規範司法機關因案調取被告或. 犯嫌之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時,需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官核發調取票後方能執. 行;第3 項則以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 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 ... , 修正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增列為救災救難、尋找失蹤人口等與生命安全有關,得不經法院核發調閱令狀。 標籤: 法務部, 警政署, 通保法, 通聯,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新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已於6月29日正式實施,律師呂秋遠在臉書對新版修改部分提出質疑,指出第11-1條將使網路上的妨害名譽除罪化,並且檢察官將無法調閱加害者資料。呂秋遠指出,檢察官可以用調取票查IP或通聯記錄,但本刑必須要3年以上重罪才可聲請,而妨害名譽中加重誹謗最重本刑僅2年以下,在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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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保法 相關參考資料
三讀通過通保法修法摘要

103.1.14 通保法修法重點. 一、新增得實施通訊監察之犯罪(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六至第十七款):. 增訂違反營業秘密法、森林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之罪,得聲請通訊. 監察。 二、關於一人一案部分(第五條第五項):明訂以人為單位,一人一. 監聽票,同一偵查案號下,若數人犯罪即應聲請數張監聽票,一. 人犯數罪者,則仍為一張監聽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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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通過通保法修正對照表 - 法務部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103.01.14. 三讀通過條文. 現行條文. 本條修正:增列隱私權.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 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 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 制定本法。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 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 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 法。 本條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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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條文- 新修法規宣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5~7、12、13、15、16、18、27、32 條條文;增訂第3-1、11-1、16-1、18-1、32-1條條文;並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第 1 條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3-1條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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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司法】警察權力比檢察官大?通保法保了什麼? – FOLLAW

文/法操司想傳媒.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2014年修訂後,大幅限制了檢察官調閱通信記錄和使用者資料的權限,不但只限於偵辦最輕本刑三年有期徒刑之罪,還要向法院聲請並說明必要關連性,都通過後才可以調取通信者資料。但是修法後,人民的通訊自由和隱私,就真的比較有保障嗎? 關於檢察官調取資料的限制,通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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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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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3條(通訊之定義).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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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檢警無權認定新通保法之適用- 中時電子報

立法院新修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付之實施不久,即產生了極大的爭議。爭議起因是台南市一位老人走失,家屬請求警方協尋,警方卻認定,依據新修正通保法,調取通聯記錄必須取得法官同意,但法官遲遲未回覆,幾乎遲誤了救援時間,遂招致新法限制過嚴的批評。修法過程中用功甚勤的立法委員尤美女頗不以為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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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定後對毒品犯罪案件偵查的衝擊 - 法務部調查局

通保法新增第11 條之1,共有7 項,其中第1、2 項主要規範司法機關因案調取被告或. 犯嫌之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時,需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官核發調取票後方能執. 行;第3 項則以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 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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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保法》有漏洞!警察救人無法調通聯-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修正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增列為救災救難、尋找失蹤人口等與生命安全有關,得不經法院核發調閱令狀。 標籤: 法務部, 警政署, 通保法, 通聯,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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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保法上路呂秋遠批網路妨害名譽除罪- 政治- 自由時報電子報

新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已於6月29日正式實施,律師呂秋遠在臉書對新版修改部分提出質疑,指出第11-1條將使網路上的妨害名譽除罪化,並且檢察官將無法調閱加害者資料。呂秋遠指出,檢察官可以用調取票查IP或通聯記錄,但本刑必須要3年以上重罪才可聲請,而妨害名譽中加重誹謗最重本刑僅2年以下,在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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