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雜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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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雜費項目

第二條本辦法所定學雜費,分為下列二類:.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 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 務、實驗、基本設備使用費所需之費用。 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 之學雜費。 第三條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 本設備使用所需之費用。 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之學雜費。 第3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其財務應公開透明, 並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專區,依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 架構表公告學校 ... ,審議項目. 審議基準. 說明. 財務指標. 私立學校:. 一、 近三年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逾學雜費收入百分之八十。 二、 近三年常態現金收入扣除常態現金支出後之常態現金結餘,占常態現金收入之比率(即常態現金結餘率),未超過百分之十五;或超過者具合理資金運用計畫。 國立學校:. 一、近三年自籌數高於學雜費 ...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6 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 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各國民中小學收費應照收取基準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年度規定之收費基準收. 取:. (一) 辦理學生午餐 ... 四、各項代收代辦費,依目前各收費項目之使用及收費目的,分類如下:. (一)正式教學 ... ,104學年度. 104學年度第1學期(104年7月24日公告). 104學年度第2學期(104年12月31日公告). 103學年度. 103學年度第1學期(103年7月14日公告). 103學年度第2學期(104年1月13日公告). 102學年度. 102學年度第1學期(102年6月18日公告). 102學年度第2學期(103年1月14日公告) ...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 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 本設備使用費所需之費用。 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之學雜費。 第3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其財務應公開透明,.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 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 實驗、基本設備使用費所需之費用。 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之學. 雜費。 第三條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其財務應公. 開透明,並 ... ,第2 條. 本辦法所定學雜費,分為下列二類:.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 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 本設備使用費所需之費用。 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之學雜費。 第3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二、雜費:指. 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使用費所需之費用。學校得以學分費、. 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之學雜費。 第3 條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其財務應公開透明,並於 ... ,雜費. 每一學分費. 電腦及網路通訊使. 用費. 學生平安. 保險費. 會計資訊系. 14,980. 6,540. --. 註(7). 財務金融系. 14,980. 6,540. --. 註(7).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06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一﹑碩士班研究生:. 依據教育部106年6月19日臺教技(四)字第1060083369號函核備本校收費標準. 依每學年規定金. 額收費. 學雜費用項目. 以上各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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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雜費項目 相關參考資料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 國立臺灣大學

第二條本辦法所定學雜費,分為下列二類:.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 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 務、實驗、基本設備使用費所需之費用。 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 之學雜費。 第三條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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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 本設備使用所需之費用。 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之學雜費。 第3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其財務應公開透明, 並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專區,依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 架構表公告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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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

審議項目. 審議基準. 說明. 財務指標. 私立學校:. 一、 近三年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逾學雜費收入百分之八十。 二、 近三年常態現金收入扣除常態現金支出後之常態現金結餘,占常態現金收入之比率(即常態現金結餘率),未超過百分之十五;或超過者具合理資金運用計畫。 國立學校:. 一、近三年自籌數高於學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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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6 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 ...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6 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 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各國民中小學收費應照收取基準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年度規定之收費基準收. 取:. (一) 辦理學生午餐 ... 四、各項代收代辦費,依目前各收費項目之使用及收費目的,分類如下:. (一)正式教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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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項目說明 - 光啟高中

104學年度. 104學年度第1學期(104年7月24日公告). 104學年度第2學期(104年12月31日公告). 103學年度. 103學年度第1學期(103年7月14日公告). 103學年度第2學期(104年1月13日公告). 102學年度. 102學年度第1學期(102年6月18日公告). 102學年度第2學期(103年1月14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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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 美和科技大學教務處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 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 本設備使用費所需之費用。 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之學雜費。 第3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其財務應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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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 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 實驗、基本設備使用費所需之費用。 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之學. 雜費。 第三條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其財務應公. 開透明,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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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第2 條. 本辦法所定學雜費,分為下列二類:.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 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 本設備使用費所需之費用。 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之學雜費。 第3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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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民國103 年12 月19 日修正) 第 ...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二、雜費:指. 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使用費所需之費用。學校得以學分費、. 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之學雜費。 第3 條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其財務應公開透明,並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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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06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務處

雜費. 每一學分費. 電腦及網路通訊使. 用費. 學生平安. 保險費. 會計資訊系. 14,980. 6,540. --. 註(7). 財務金融系. 14,980. 6,540. --. 註(7).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06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一﹑碩士班研究生:. 依據教育部106年6月19日臺教技(四)字第1060083369號函核備本校收費標準. 依每學年規定金. 額收費. 學雜費用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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