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領遲延危險負擔
債權人受領遲延中,債務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責,債務人給付責任減輕,為民法第 237 條所明訂,並無爭議,然而,危險負擔是否移轉?本文即將舉例予以探討。 ,一般而言,學說將「危險負擔」之「危險」,區分為「給付危險」及. 「價金危險 ... 轉」之明文規定,學說更提出「受領遲延」亦為價金危險負擔移轉之事. 由,茲分述 ...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 ,2021年8月19日 — 一、依照王澤鑑教授見解:氏認為,債權人受領遲延時,若標的物滅失致給付不能,係可歸責於債權人(民法第267條),故仍得請求對待給付(民法第367條) ... ,按債權人受領遲延,僅為權利之不行使,並使債務人之責任減輕,債務人所. 負債務並不因而消滅。又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自交. 付時起,始由買受人 ... ,本文擬聚焦於雇主違法解僱時,就實務見解對僱用人受領遲延要件之認定,進行分析整理,以探討雇主何時陷於受領遲延、勞工是否仍須提出給付等長久以來迭生爭議之問題。 最後 ...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受領遲延)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66 條. (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原則)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 ... ,主張此說認為按照民法第508條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在工程實務,一般均認為「受領」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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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第34 期(2005.08)-債權人受領遲延與危險負擔
債權人受領遲延中,債務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責,債務人給付責任減輕,為民法第 237 條所明訂,並無爭議,然而,危險負擔是否移轉?本文即將舉例予以探討。 https://www.lawbank.com.tw 第四節危險負擔
一般而言,學說將「危險負擔」之「危險」,區分為「給付危險」及. 「價金危險 ... 轉」之明文規定,學說更提出「受領遲延」亦為價金危險負擔移轉之事. 由,茲分述 ... http://publish.get.com.tw 民法§508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 https://law.moj.gov.tw 民法§373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 https://law.moj.gov.tw 請益請益各位:「受領遲延」中,價金危險由何人承擔?
2021年8月19日 — 一、依照王澤鑑教授見解:氏認為,債權人受領遲延時,若標的物滅失致給付不能,係可歸責於債權人(民法第267條),故仍得請求對待給付(民法第367條) ... https://www.dcard.tw 給付不能、代償請求權與危險負擔
按債權人受領遲延,僅為權利之不行使,並使債務人之責任減輕,債務人所. 負債務並不因而消滅。又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自交. 付時起,始由買受人 ... http://lawyer.get.com.tw 論違法解僱下僱用人之受領遲延責任與危險負擔法理 ...
本文擬聚焦於雇主違法解僱時,就實務見解對僱用人受領遲延要件之認定,進行分析整理,以探討雇主何時陷於受領遲延、勞工是否仍須提出給付等長久以來迭生爭議之問題。 最後 ... https://www.lawbank.com.tw 民法第508 條(危險負擔)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https://lawplayer.com 相關實務見解
(受領遲延)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66 條. (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原則)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 ... https://web.law.ntpc.gov.tw NO. 924 - FreeContent : 社團法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主張此說認為按照民法第508條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在工程實務,一般均認為「受領」的概念 ... http://www.twce.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