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7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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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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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3條第2項 相關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二編分則. 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 第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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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73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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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173、174、175、176、177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6 年01 月24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 ....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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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3條第1項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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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刑法第173 條第1 項構成要件所稱之人,係 ...

刑法第173 條第1 項構成要件所稱之人,係指住宅有放火者以外之人,若 .... 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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熨衣引大火粗心男屋毀判刑〈解說:林俊賢律師〉 - 法律知識庫聯晟 ...

... 大火,自有過失,而此過失與房屋燒燬之結果間又有因果關係,何男之行為應成立[$300175$]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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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1 刑法第173條-「現供『人』使用」與「現有『人』所在」意涵

人之物,因此行為人應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而非該條第2項之罪. (臺高院暨所屬法院86年刑事類提案第7號)。 爭點1 刑法第173條-「現供『人』使用」與「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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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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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 條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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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點法律專班 - 高點法律網

法益,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列入公共危險章內,自以社會 ... 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而非該條第2項之罪(臺高院暨所屬法院86年刑事類提案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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