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法規
不得於電視節目中冠名贊助。(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 修正冠名贊助圖案之大小不得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識。(修正條文第. 十五條). 六、 修正發布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 ,四、實施冠名有造成混淆之虞或下列各款公有公共設施,不得辦理冠名: (一)市有辦公場所。 (二)道路。 (三)車站。 前項各款公有公共設施如經執行機關評估冠名不影響 ... ,2023年10月13日 —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冠名贊助,該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其大小不得超過 ...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冠名贊助,該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其大小不得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識。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品牌。 三、 ... ,法規內容 · 一、為使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經管之市有財產、主辦業務、活動、受贈財產或接受社會資源贊助之冠名作業有所依循,以開拓市庫收入, ...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品牌。 三、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 四、 ...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 三、運動賽事節目: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 ...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 三、運動賽事節目: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內容 ...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冠名贊助,該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其大小不得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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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冠名有造成混淆之虞或下列各款公有公共設施,不得辦理冠名: (一)市有辦公場所。 (二)道路。 (三)車站。 前項各款公有公共設施如經執行機關評估冠名不影響 ... https://web.law.ntpc.gov.tw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2023年10月13日 —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冠名贊助,該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其大小不得超過 ... https://www.rootlaw.com.tw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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