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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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品牌。 三、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 四、新聞報導:指各類型以時事報導為主之內容。 五、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第二章節目與廣告區隔之管理第三條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 ... ,係,於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商業服. 務或其相關資訊、特徵等之行為,其目的在加強視. 聽眾對置入商標、商品或商業服務的正面情感及認. 同。 (三) 在現有法律仍規定節目與廣告應予區分,以及禁止. 政府機(關)構置入之前提下,本會雖開放電視節. 目得接受贊助(含冠名贊助)、電視事業得從事商. 業置入行銷;惟為維護視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03年4月2日第585次委員會議決議,冠名節目的名稱將可包含贊助廠商旗下(代理)品牌或產品的名稱,亦可包含商標圖像及相關附屬圖案, ... 在兼顧現行法規、產業發展及民眾權益考量下,訂定「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性行銷暫行規範」及「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納入節目與廣告未區分認定的解釋原則。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 三、運動賽事節目: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內容之節目。 四、藝文活動節目:指以各種涵蓋藝術、文化意涵活動為內容之節目。 五、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 六、新聞報導:指各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 三、運動賽事節目: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內容之節目。 四、藝文活動節目:指以各種 ...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 ...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品牌。 三、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 ... 二、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贊助暫行規範陸之第一點定義,訂定「冠名贊助」之定義。 三、參酌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 ... ,因此,在現有法律仍規定節目與廣告應予區分之前題下,本會開放電視節目得接受外界贊助(含冠名贊助),但應維持內容獨立與完整,並明確揭露贊助者訊息,以維護視聽眾權益、保障編輯獨立自主及促進媒體內容產業發展。本規範在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贊助相關規定修正通過前,做為節目與廣告未區分認定之解釋原則。 ,因此,在現有法律仍規定節目與廣告應予區分之前題下,本會開放電視節目得接受外界贊助(含冠名贊助),但應維持內容獨立與完整,並明確揭露贊助者訊息,以維護視聽眾權益、保障編輯獨立自主及促進媒體內容產業發展。本規範在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贊助相關規定修正通過前,做為節目與廣告未區分認定之解釋原則。 , 在廣播電視法修正前,有好多年台灣電視節目的置入性行銷,法源是「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及「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行銷暫行規範」,但這並非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至多僅能被認為是主管機關在法律未修正前的解釋原則,並不符合實質法治國原理。2016年1月6日修法後(2015/12/18立法院三讀通過,2016/1/6 ...,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 三、運動賽事節目: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內容之節目。 四、藝文活動節目:指以各種涵蓋藝術、文化意涵活動為內容之節目。 五、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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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法規 相關參考資料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品牌。 三、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 四、新聞報導:指各類型以時事報導為主之內容。 五、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第二章節目與廣告區隔之管理第三條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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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復電視節目接受廠商贊助和置入之法規適用疑義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係,於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商業服. 務或其相關資訊、特徵等之行為,其目的在加強視. 聽眾對置入商標、商品或商業服務的正面情感及認. 同。 (三) 在現有法律仍規定節目與廣告應予區分,以及禁止. 政府機(關)構置入之前提下,本會雖開放電視節. 目得接受贊助(含冠名贊助)、電視事業得從事商. 業置入行銷;惟為維護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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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透明專區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_ 本會新聞稿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03年4月2日第585次委員會議決議,冠名節目的名稱將可包含贊助廠商旗下(代理)品牌或產品的名稱,亦可包含商標圖像及相關附屬圖案, ... 在兼顧現行法規、產業發展及民眾權益考量下,訂定「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性行銷暫行規範」及「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納入節目與廣告未區分認定的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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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_ 新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3條第2項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 三、運動賽事節目: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內容之節目。 四、藝文活動節目:指以各種涵蓋藝術、文化意涵活動為內容之節目。 五、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 六、新聞報導:指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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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 三、運動賽事節目: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內容之節目。 四、藝文活動節目:指以各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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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 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 ...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品牌。 三、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 ... 二、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贊助暫行規範陸之第一點定義,訂定「冠名贊助」之定義。 三、參酌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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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規定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

因此,在現有法律仍規定節目與廣告應予區分之前題下,本會開放電視節目得接受外界贊助(含冠名贊助),但應維持內容獨立與完整,並明確揭露贊助者訊息,以維護視聽眾權益、保障編輯獨立自主及促進媒體內容產業發展。本規範在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贊助相關規定修正通過前,做為節目與廣告未區分認定之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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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因此,在現有法律仍規定節目與廣告應予區分之前題下,本會開放電視節目得接受外界贊助(含冠名贊助),但應維持內容獨立與完整,並明確揭露贊助者訊息,以維護視聽眾權益、保障編輯獨立自主及促進媒體內容產業發展。本規範在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贊助相關規定修正通過前,做為節目與廣告未區分認定之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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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冠名贊助的法律問題初探(更新) | 群和律師事務所吳尚昆律師

在廣播電視法修正前,有好多年台灣電視節目的置入性行銷,法源是「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及「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行銷暫行規範」,但這並非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至多僅能被認為是主管機關在法律未修正前的解釋原則,並不符合實質法治國原理。2016年1月6日修法後(2015/12/18立法院三讀通過,20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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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 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 三、運動賽事節目: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內容之節目。 四、藝文活動節目:指以各種涵蓋藝術、文化意涵活動為內容之節目。 五、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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