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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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 ,2023年5月18日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1項)。住戶 ... ,2023年5月18日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 ...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建築完成並辦畢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能否將專有部分及其基地應有部分權利分離移轉或設定負擔?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 ...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 ... ,2022年2月17日 — [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 ... ,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如有違反規定變更使用者,因屬既存之違建,僅能適用行為時之建築或其相關法規處理,方符合法規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故住戶於條例施行前之行為 ... ,答: 本條例施行前停車空間依當時法令辦理產權登記並領有所有權狀,且經認定具有使用上獨立性,自得依第3條第3款定義視為專有部分,本條例施行前停車空間領有所有權狀, ... ,2022年12月15日 — 簡言之,最高法院對於實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前之區分所有建物,認為涉及共有部分之利用行為,固然不受該條例第7條之限制,而得約定為專用部分而供特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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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 相關參考資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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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專用權之約定及終止

2023年5月18日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1項)。住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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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專用權之約定及終止

2023年5月18日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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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55-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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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建築完成並辦畢建物所有權第一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建築完成並辦畢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能否將專有部分及其基地應有部分權利分離移轉或設定負擔?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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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55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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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所建區分所有建物之頂樓平台使用權

2022年2月17日 — [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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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 ...

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如有違反規定變更使用者,因屬既存之違建,僅能適用行為時之建築或其相關法規處理,方符合法規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故住戶於條例施行前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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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答: 本條例施行前停車空間依當時法令辦理產權登記並領有所有權狀,且經認定具有使用上獨立性,自得依第3條第3款定義視為專有部分,本條例施行前停車空間領有所有權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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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前既有區分所有建物對於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

2022年12月15日 — 簡言之,最高法院對於實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前之區分所有建物,認為涉及共有部分之利用行為,固然不受該條例第7條之限制,而得約定為專用部分而供特定人 ...

https://rer.nc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