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罰則
,第六章罰則. 第31 條. 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二條(罰則). ,2018年5月8日 — 「下水道法」三讀未依規定使用最重罰10萬元 ...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未依規定將污水排泄至下水道、 ... ,2014年4月23日 — 5. 第五次以上未依. 期限排洩:處三萬. 元罰鍰。 2.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 設備未經下水道機構. 檢驗合格而聯接使用. 污水下水道。 ,2018年11月30日 — 第31條(罰則) ... 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2020年9月28日 — 污水用戶接管未接管是不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目前未接管者並無罰則。依下水道法第19條「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 ... ,住戶如於衛工處用戶接管施工後仍未配合接管,依下水道法第19條及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應自該地區公告「開始使用日期」起六個月內,再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 ... ,第31條, 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32條, 下水道用戶有左列 ... ,依下水道法規定,工程完工於公告開始使用日期六個月內,未接用住戶依法應自費僱請合格承裝商申請完成接管,如逾期未接管,則依「下水道法」處罰該住戶新台幣1,000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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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罰則 相關參考資料
下水道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 下水道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六章罰則. 第31 條. 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https://law.moj.gov.tw 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
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二條(罰則). https://www.rootlaw.com.tw 「下水道法」三讀未依規定使用最重罰10萬元- 政治- 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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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3日 — 5. 第五次以上未依. 期限排洩:處三萬. 元罰鍰。 2.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 設備未經下水道機構. 檢驗合格而聯接使用. 污水下水道。 http://www.laws.taipei.gov.tw 下水道法
2018年11月30日 — 第31條(罰則) ... 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https://www.6laws.net Q&A-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2020年9月28日 — 污水用戶接管未接管是不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目前未接管者並無罰則。依下水道法第19條「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 ... https://www.wrs.ntpc.gov.tw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常見問答-市府免費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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