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 保 法第 19 2 條
... 第1 項消費者得在收受商品後7 日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之規定,依消保法第19 條第2 項規定,其約定無效。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消 ...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 ... ,2021年4月28日 —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 ...,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第19條之2(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之處理) ﹝1﹞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第19-1 條. (刪除). 第19-2 條.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 ...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 ...,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立法目的,早已指出在通訊訪問買賣時,買賣雙方往往存在嚴重的資訊不對等,所以才賦予消費者得在7日之猶豫期間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以即時救濟,並藉此督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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